前言:
當進入科技與知識競爭的新世代,台灣隨著加入世界貿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之後,近年來國際貿易與技術交易快速的成長,在全球貿易自由化結構中,企業面臨了全球性之競爭。產品的測試與檢驗是典型的貿易障礙,因此,外銷產品往往必須先通過輸入國家檢驗合格才可以銷售,在時間、人力與金錢上並不經濟。透過實驗室認證相互承認協定的建立,經由實驗室認證組織之認可實驗室所簽發之測試/校正報告可為簽約國家及組織直接接受,無需再經由國外重複測試,突破國際間非關稅貿易障礙,降低產品成本,暢通國際貿易,成為貿易發展之關鍵因素。鑑於如此目的,我國已依據國規範要求建立實驗室認證服務。
所謂認證(accreditation),依照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之定義為「符合性評鑑機構提出用以展現其執行特定符合性評鑑任務之能力的相關第三人正式證明」,而實驗室之技術服務即為符合性評鑑任務之一種形式。實驗室認證應由公正、客觀、獨立及符合國際規範之第三者認證組織,建立一套周延之管理及技術評估程序,以執行評估實驗室之技術能力。對技術能力已達一定水準之實驗室,此第三者認證組織應給予認可之證明及以公開方式公佈其認可範圍。
實驗室認證規範
1、依屬性不同,實驗室認證規範分成以下三類:
(a)共通性規範:此類規範是以簽署與維持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與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相互承認協議所需符合的要求為主,如ISO/IEC 17025 或 ISO 15189、能力試驗、量測追溯、量測不確定度、實驗室認證標誌使用與廣宣等。一般而言,若無特別規定適用於所有實驗室。
(b)技術性規範:此類規範是以技術事項為主,通常會界定適用的實驗室。
(c)特定性規範:此類規範主要是因應特定(潛在)客戶,如政府主管機關或團體的需求。當特定客戶為政府主管機關且已訂定有相關法規時,通常此類規範會界定適用之實驗室。
2、實驗室所採用有關校正/測試/醫學檢驗之標準/程序/方法等技術資料亦屬認證規範之一。
認證服務領域
因應各界對實驗室認證需求的差異性,目前我國設立校正、測試、醫學與土木工程等4類認證領域與法規要求結合的數項特定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
辦理實驗室認證之效益:
1.實驗室方面:
透過各專業領域的評鑑過程及評審專家意見,可以有效地改善實驗室的技術與管
理水準。
保持實驗室或其所服務客戶的檢測儀器均有完整之追溯體系。
對其委託客戶提供檢測數據或結果的保證。
有資格接受委託代檢業務。
藉登載於認證實驗室名錄,有助於檢測業務的推廣。
2.賣主(工廠、產品生產者、契約受託人)方面:
產品送往認可的實驗室檢測,其結果具有公信力,可塑造產品的品質形象,提高附加價值。
透過國內認可的實驗室做品質檢定,及未來國際間相互認證關係,可加速產品的出口,爭取商機。
減少買賣雙方重複性的品質評估,節省人力與物力。
3.買主(工廠、公司、政府、軍方、委託契約人、非一般銷費者)方面:
依據實驗室認證名錄,挑選合適的實驗室委託檢測。
採購產品或委託工程時,可要求賣主提供由認可實驗室出具之檢測報告。
購入有品質保證之原料或中間產品,才可能製造出合乎品質的產品。
減少買賣雙方重複性的品質鑑定、評估,節省人力與物力。
4.一般消費者方面:
政府或民間所屬檢測服務實驗室接受認證後,其檢測能力受到正式認可,消費者可以安心、安全地選用產品,或接受其檢測結果。
5.政府方面:
減少檢測實驗室接受重複性的評估,可節省國家整體資源。
提昇國內檢測水準與公信力,改善產品品質及其在國際市場的聲譽。
建立國際間相互認可之管道,消除貿易障礙。
可規定承包政府公共建設之單位,有關品質之鑑定,均須送往已被認證之檢測實驗室,以保障公共建設安全。
實驗室認證制度之建立為政府之公共投資,可透過認證實驗室之品質鑑定,維護全體國民生命、安全及生活環境品質,樹立政府之威信。
避免檢測服務紛爭,有效解決訴怨。
為什麼要申請實驗室認證?
透過評鑑活動,可提升檢測技術及品質管理,建立優良的操作規範。
可登載於認可實驗室名錄,提高其校正或測試報告之公信力。
校正或測試報告易被各界如政府單位和廠商所接受。
藉國際間之相互認可,校正或測試報告將被國外相互認可單位所接受。
可得到國際相互承認
可於規定之範圍內使用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之標誌。
獲認可之實驗室應注意哪些事項?
於認可有效期間應維持實驗室品質系統與技術能力在認可時之相同水準。
於執行認可登錄之項目、範圍時,應正確使用本體系標誌於出具之校正或測試報告上。
接受本體系安排之定期評鑑、稽核或能力試驗活動。
於執行認可登錄之項目、範圍時,出具之校正或測試報告應由經認可之實驗室負責人或報告簽署人審核簽章方為有效。
相關報告原件及原始數據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認可實驗室應於每年七至九月間繳交該會計年度之年費。
認可登錄事項有異時,如遷址或人員、設備及環境有重大異動以致影響其技術能力者,應於異動起十五日內通知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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